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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称申报不再受户籍档案、论文限制!228
南京职称申报不再受户籍档案、论文限制!一提到“评职称”就超头大有木有 要写论文!还要回户籍地申报…… 现在有好消息要告诉你! 人才职称申报不再受户籍档案限制 论文不再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向江北新区、江宁区全面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直接在本区申报初、中级职称 ……
8月22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出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 一、申报职称打破户籍档案限制 1.凡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及海外人才可在我市申报职称; 3.企业总部在我市,派驻外地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也可在我市申报; 4.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程序在我市申报,且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二、应用型人才不受论文限制 不少人评职称,都被“论文”拦住了 此次改革就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 针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关心的“三唯”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多项改革措施: 1.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科学设置学历、专业要求,对部分系列取消专业一致性要求; 2.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适当放宽资历年限要求; 3.破除唯论文倾向,分系列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三、江北新区、江宁区可自己评审初、中级职称 此次改革中评审权限下放力度非常大、涉及范围特别广。 1.全面下放了全市各系列初、中级职称初定权限,取消了原中级职称初定中的市级复核环节,同时推行初、中级职称初定无纸化办理; 2.将江北新区、江宁区作为集成改革试点区域,全面下放各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3.向各区(园区)下放了中小学(幼儿园)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2018年起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以直接在本区申报评审初、中级职称; 4.市级新增交通工程副高级、化工工程正高级、社区卫生正高级评审权限;️ 5.全面下放高校、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鼓励大型科研院所等自主开展评审。
四、申报人不用自己提交学历验证材料 2016年起,南京在职称申报中建立社保复核、学历验证等制度,严厉打击假资历、假学历等问题,实施两年来,取得了良好效果。《实施意见》提出,将继续推行学历验证等制度。 2018年起,申报人员不再需要自己提交社保缴纳证明及学历验证材料,而是由市职称部门积极对接相关部门,通过对接相关数据信息平台对申报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后台核验,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腿,人员少跑腿”。
五、多种评价方式并行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对基础研究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等进行分类评价; 专家评审、业务考试、业绩展示多种评价方式并行,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均设置答辩环节并逐步拓展至中级职称; 做好优秀青年人才、乡土人才等重点群体职称评价,对基层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等单独评审。
职称制度改革相关问答 问:对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职称评审工作,有何具体举措? 目前我市已有4家行业协会(学会)承担了相应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此项改革举措是我市首次提出,在全省范围内也是首创,后期我们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加快我市职称评审社会化工作进程。 问:评审权限下放和转移后,如何加强职称监管? 在权限下放之后,如何有效实施监管,保证评审质量,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1.通过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坚持评审回避、公示和巡查制度,建立倒查追责机制等,建立规范完善的职称管理制度体系。 2.通过采取控制申报数、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职称申报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并参与职称申报评审重要环节,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同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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